又到了全民吃火锅的季节,海底捞、小肥羊、小龍坎都要来一打。
可是谁知道小龙坎、小龍坎竟不是一家?今日谈到的就是大名鼎鼎的“小龍坎”。
小龍坎在成都餐饮界是重量级的知名火锅店,也是四川仁众公司旗下最出名的餐饮品牌之一。这次成都小龍坎状告的是重庆一家名叫“小龙坎”的火锅店。
早在15年10月,四川仁众公司就提交了“小龍坎”文字商标的申请。17年6月“小龍坎”核准注册,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饮服务类别自助餐厅、餐厅、餐馆、饭店等服务选项上。
就在2017年5月,四川仁众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发现了一家“重庆小龙坎”的火锅店,其店面门头、订餐卡及菜单上,都使用“小龍坎”的标识。
于是,四川仁众以“重庆小龙坎老火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小龍坎”标识构成侵权为由,将其告到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3万元。
最近,重庆市渝北区法院一审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回顾重庆小龙坎老火锅店在一审中的辩词:
首先,自己家的火锅店的工商注册时间是17年5月,相比“小龍坎”商标获准注册时间(17年6月),他们认为自己是对“小龙坎”标识率先使用,而根据法律规定,自己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小龙坎”商标。
其次,重庆小龙坎老火锅店还认为“小龙坎”原是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一条街道的名称,在重庆开设火锅店,以重庆某一地名作为火锅店名称的习惯由来已久,因此自己使用“小龍坎”标识也仅仅是对当地的风土民俗延用,并不具有刻意、主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企图。
并且,在收到法院传票后,重庆小龙坎老火锅店已主动拆了“小龍坎”标识,这也证明了其主观上不具有刻意冒用原告商标。
重庆小龙坎认为自己是“无意侵权”,而成都小龍坎是认为重庆小龙坎在“傍名牌”。
究竟是“傍名牌”,还是“无意侵权”?看看法院怎么判?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判决:
原告在第43类商品服务类别上是取得了“小龍坎”文字商标的核准注册的,因此就该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也有权就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两家都提供火锅类餐饮服务,因此被告与原告注册在第43类,指定使用于自助餐厅、餐厅、餐馆、饭店等服务选项上的,是构成服务类别相同的事实。
在实际经营中,被告方店面门头、菜单、订餐卡上均使用了“小龙坎”或含有“小龙坎”的文字标识,因此其使用方式为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虽然“小龙坎”中的“龙”字与原告注册商标的“龍”字形不一致,且另有标识还附加有重庆、老火锅等字样,但本质上,“龍”本为“龙”字的繁体字,除了字形外,“小龙坎”、“小龍坎”读音含义均一致,而“小龙坎”与“小龍坎”的排列使用方式也一样。
此外,附加的重庆、老火锅字样仅为表示地域、服务种类,作为商标使用,这部分是缺乏显著性的,并不具备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使用,因此在“重庆小龙坎老火锅”这样的标识中,并非相关大众考量辨识的主要部分。因此,被告所使用的“重庆小龙坎老火锅”与“小龍坎”注册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最后,再考虑到涉案注册商标“小龍坎”在川渝地区的商誉及在火锅餐饮领域的高品牌名誉度的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火锅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小龙坎”或含有“小龙坎”的标识是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误导消费者,因此判定重庆小龙坎老火锅店行为侵犯了四川仁众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总而言之,无意侵权也是侵权!最终,渝北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重庆小龙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重庆小龙坎对结果不服,目前本案正在上诉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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