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道菜的名字叫什么?菜名里有没有“鱼”字?饭店服务人员在上菜的时候有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如果都没有,饭店就等着赔钱吧。
“鱼中有刺,食用过程中要小心”,这几乎是小孩子都明白的道理。去饭店就餐是自由、点什么菜也是自由,倘若家长带着孩子去饭店吃鱼被鱼刺卡住喉咙身亡,饭店到底有没有责任?
我们不妨先看现实中发生的一个具体的案例:
2018年11月某天,赵女士一行三人到大连市某烤鸭店就餐,三人点了一道菜,菜名叫做“烩年菜”;
“烩年菜”的主料是什么?不是东北人可能不知道,这道菜的主料是白菜,但是配料中有炸刀鱼。
三人吃得津津有味,突然赵女士在食用烩年菜的时候被鱼刺卡住了喉咙;这可忙坏了饭店,主管亲自带着赵女士去医院取刺、检查,总算安然无恙了;就诊期间,赵女士先行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
从医院出来之后,赵女士找到饭店,让饭店承担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停车费,但是饭店以没有责任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费用。
虽然花费只有区区四五百元,放在谁身上都微不足道,但赵女士是个较真的人,在看到饭店拒赔的态度之后,一怒之下以饭店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身体健康权为由将烤鸭店状告到了法院。
双方在法庭上你来我往,互相指责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在调查审理后裁决,饭店赔付赵女士医疗费、停车费共计455元,并向赵女士公开道歉。
什么?吃鱼卡住了喉咙反而需要饭店承担责任?照这么说,以后哪家饭店还敢做鱼?不得赔到倾家荡产?
别急,其实这个案例较为特殊,法院的裁决完全合情合理,因为涉事饭店犯了两个明显的错误,这才导致败诉:
错误一:“烩年菜”,菜名中没有“鱼”,但配料中却出现了带刺的炸刀鱼,而炸刀鱼作为配料出现在这道菜中又不是所有人都共知的常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显然饭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这是饭店的错误之一;
错误二:饭店在提供这道菜的时候,并未提醒赵女士一行三人“小心鱼刺”,即未尽到提醒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饭店预示到了可能发生的风险但未警示消费者,这才导致赵女士的健康权遭到侵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两个方面,饭店在菜名中未体现“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上菜的时候未尽到提醒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这才败诉。
回归原题:大人带着孩子去饭店吃鱼,小孩被鱼刺卡住身亡,索赔60万,饭店有无责任?
其实这个问题与上文的案例有互通性,但是又有其独特性,饭店到底有无责任、是主责还是次责,关键看饭店一方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有无过失:
1,假设所吃的菜品,标注的菜名中没有体现“鱼”字,那么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饭店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饭店在上菜的时候是否尽到了提醒义务、是否做到了充足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是否在餐桌上摆放了“小心鱼刺”的警示标语?如果以上措施都没有,那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
3,再就是孩子被鱼刺卡住之后,饭店是否履行了急救义务,是想办法帮客人取鱼刺、叫救护车还是置之不理,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饭店尽到了抢救义务,那么责任就相对小一些;
4,最后就是家长和饭店一方责任比例大小的问题,作为孩子,在饭店就餐,其作为未满18周岁的非完全能力行为人,家长应该尽到看管义务,责任不应完全归咎于饭店。
综上4个方面,如果饭店在提供菜品和整个服务过程中尽到了“消费者知情权”、“安全保障义务”、“急救义务”,那么事件对于饭店来说就属于“意外事件”,饭店最多出于人道主义适当性的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赔偿,无需承担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假设饭店以上义务没有尽到,那么或多或少是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的,难逃干系。
写在最后:
“吃鱼吐刺”是常识,但常识并不意味着饭店就无需尽到提醒义务,该尽的义务还是要尽,这也提醒一些饭店,在取菜名的时候,千万别过分的抖机灵,菜名中最好能直观明了的让客人知道菜品的主料到底是什么,特别是带骨头、带刺的、容易引起过敏的主料和配料,千万不要有意或者无意的遮掩过去。
另外,在上菜的时候一定要尽到提醒义务,或者直接在餐桌上摆放“小心鱼刺”的警示标语,如此才能在意外发生时将自己的责任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