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于舟山群岛低盐海域的舟山带鱼被誉为“世界上最好吃的带鱼”,其肉质鲜嫩,营养丰富,并含有其他渔场带鱼没有的DHA成分,在海内外备受欢迎。
2009年2月,全国首批共6件海鲜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准注册并公告,舟山带鱼就包括在内,这就意味着“舟山带鱼”获得了官方认证。
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对产地和质量有严格要求,按照惯例,市场上这些商品的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高出15%~80%,这就让某些人误以为有利可图。
舟山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系“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因发现有商家卖带鱼产品时,突出使用了与“舟山带鱼”商标高度相似的文字,故将商家诉至法院。
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商品宣传销售中使用与“舟山带鱼”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其行为涉嫌构成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且被告所售产品产地并非舟山,因此其在产品销售中突出使用“舟山带鱼”是意图搭蹭“舟山带鱼”商标的知名度,使相关公众混淆。
故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各类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商标包含图案、文字、字母拼音等,其未使用过该整体商标,仅使用了“舟山”二字。且“舟山带鱼”只是作为搜索辅助词使用,只是为了强调带鱼本身。
法院经审理认为,“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即使被告没有整体使用原告商标中的图形或字母,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已构成商标近似使用。
被告在所售带鱼商品设置关键词“舟山带鱼”,使消费者可通过搜索关键词找到涉案商品,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品为舟山带鱼,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导致混淆。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又撤回了上诉。
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是“舟山带鱼”地理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有权独占使用“舟山带鱼”证明商标,并对带有相关字样的商品进行监督和管理。
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在同类注册商品上使用“舟山带鱼”证明商标或与之近似的标识。一旦被认定为侵权,“商机”就会变成“危机”。
简单来说,因“舟山带鱼”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他做海产品生意的商家要对可能存在的商标侵权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于那些产地非舟山海域的带鱼产品,不要擅自在商品包装、宣传页面使用“舟山带鱼”标识,以免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
而对于产地系舟山海域的带鱼产品,且符合“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使用要求的商家,也需要先向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申请,获得许可后才能使用。
总之,商家要绷紧商标侵权这根弦儿,提高商标意识,合法获得授权,诚信开展经营,千万不要为了短期利益而去傍名牌、搭便车,否则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及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