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餐怎样才能吃回本?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小盘算,自己要是个“大胃王”就好了。
然而最近,湖南长沙的美食博主康先生却因为去自助餐厅吃得太多,被老板“拉黑”了。
“猪脚一吃吃一盆,那个虾,别人用夹子夹,他用盆子盛。现在物价那么高,我真的承受不了。你来一次可以,来两次可以,你来五次了。”
乍一听,这康先生的食量确实惊人,但是,消费者选择来吃自助餐,看中的不就是一次消费、敞开了吃吗?总不能遇到食量小的顾客,你暗自窃喜、广纳八方财;遇到食量大的顾客,就叫苦不迭、将其拒之门外。那我们也不禁要反问一句,吃得少的顾客,能退钱吗?正如被“拉黑”的康先生所言:“我觉得这个商家玩不起,难道我吃得多也是一种错吗?”
能吃当然不是错,错的是商家既缺少了为商之道必不可少的大气格局,更违背了法律上约定其应该遵守的契约精神。
根据民法典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不能仅凭个人喜好而拒绝消费者就餐。这家自助餐店的就餐须知上明确写道“尽情享用,请勿浪费”,并没有明确排除食量异常者。餐厅的自助餐广告,是对所有消费者的要约邀请,除非自助餐厅提前限制用餐数量,否则不得“拉黑”肚量大的消费者。康先生与其他消费者享有同等的权利,自助餐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的行为可能涉嫌消费歧视而违法,被拒绝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处理。
而且,这次的“拉黑”事件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殊环节,那就是康先生是先在某电商平台上买的团购劵,再到店里消费的,且团购信息没有特别标注前往用餐的限制条件。商家以“出售消费券”“自助就餐”等方式提出要约,消费者购买消费券的行为则应当视为承诺。合同已经成立,商家再以“吃太多”“食量大”为由拒绝康先生消费,就违背了契约精神,属于涉嫌违约行为,康先生是有权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的。
当然,也有人对商家表示理解,难道商家就没有拒绝顾客消费的权利和自由吗?从法律上来讲,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消费者到商家消费的行为,其实相当于订立了一个餐饮服务合同,那么既然是合同,就得遵循自愿原则。所以,原则上,商家拥有自主经营权,有选择服务谁和不服务谁的自由,但是,理由必须合情合理,不得歧视个别消费者。
比如,消费者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问题、犯罪倾向、暴力危害等严重影响其他顾客的可能性,或者违反了民族风俗习惯时,商家出于对其他消费者的安全或者民族习惯考虑,可以拒绝此类客人。再比如,如果消费者是目前网络上流行的“吃播大胃王”,常常通过催吐的方式让自己吃下更多的食物,吸引流量,造成了食物的浪费,那么出于节约食物的目的,商家是可以拒绝的。
可问题是,既没有浪费食物,又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商家仅凭“太能吃”“自己亏本”将康先生拉进了“黑名单”,难免让人感到侮辱和窝火。古人讲,笑迎八方客,广结天下缘。既然开了自助餐厅,承诺了“尽情享用,请勿浪费”,就大大方方开门迎客,真诚为消费者提供满意服务,以“吃太多”为由拒绝消费者,属实不体面。
开门做生意,格局还是打开点好!一味想着玩“拉黑”,小心黑了自己!
感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