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期屈指到月中,月饼团圆百映红。”中秋佳节,月饼自然成为各家赏月品酿时不可缺少的美食。
作为中秋佳节的传统美食,近些年来月饼溢价严重。今年6月,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公告规定对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实行重点监管。市场上的月饼品牌琳琅满目,但各色的月饼类商品品质良莠不齐,一些买家出于购买名牌月饼、追求便宜等心理,通过网购、微信渠道购买低于市场价格的月饼,却事与愿违买到了假冒、伪劣的产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受理的一起通过微信购买的月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件中,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销售月饼方退款并赔付赔偿金,法院是否会支持赔偿?销售假冒的月饼会承担何种责任?本文将带你解惑!
雷某与施某是微信好友
2020年9月两人通过微信沟通
达成雷某向施某购买
32盒“美心月饼”的合意
9月12日雷某支付470元
并收到施某邮寄的2盒月饼
9月22日雷某又支付6900元
再购买30盒月饼
后来,雷某查验月饼的二维码标签
发现收到的是假冒的“美心月饼”
双方协商过程中
施某也确认2盒“美心月饼”是假冒产品
且经过检验发现
雷某所购月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于是双方取消了后30盒月饼的订单
9月24日施某退款2400元
雷某认为施某的行为是销售假冒食品
故起诉至法院
要求施某退还剩余款项
并支付赔偿款
庭审中,被告施某辩称
月饼是从上家拿的货
其也不知道真假
被告施某同意解除买卖合同
并退还剩余货款
但不同意支付赔偿款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不具备食品零售资格
却将来源不明的月饼销售给原告
没有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具有明知月饼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观故意
涉案月饼经双方确认为假冒产品
经检验,涉案月饼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涉案月饼的标签
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导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
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
被告施某退还货款并承担赔偿
Q
如果通过网购渠道不慎购买到假冒、伪劣的产品,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维权?
A
若不慎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根据产品类别(以是否是食品或药品进行区分),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Q
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为什么常常会说“假一赔三”与“假一赔十”,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A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假一赔三”指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进行消费,可以请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承担对价三倍的赔偿,且当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时,按500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假一赔十”则是专门用于食品类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时的惩罚性赔偿,即当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为食品类时,一旦发现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消费者可以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但仍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也应当“明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Q
假冒食品是否必然会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A
假冒食品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进行购买的食品,评判的标准在于是否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了误导。对于假冒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支付价金三倍的赔偿。
而食品安全标准收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假冒食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需进一步检验,无法直接以是否存在误导行为即加以推定。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上海宝山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