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在农家院要了一只108元的土鸡,炖熟吃的时候发现鸡大腿不见了

旅游 历史解说家 2022-11-23 06:09

原标题:天津一男子在农家院要了一只108元的土鸡,炖熟吃的时候发现鸡大腿不见了

天津一男子在农家院要了一只108元的土鸡,炖熟吃的时候发现鸡大腿不见了,男子想起店家的操作,感到很无语。

农家院因为是在大山中,所以养有土鸡,男子看到土鸡满山地跑,觉得这样的土鸡吃起来肯定很美味,所以他住下来之后,就打算好好地吃山中的美食。

当时他问了一下店家大娘,她养的土鸡是多少钱一只,大娘告诉他,她的土鸡都是吃粮食长大的,或者自己找食物吃,长得很结实,她也没有花多少精力养,所以卖得不贵,只需108元。

男子相信大娘的话,因为他住在农家院里,早上就是公鸡叫醒的,他自己也亲眼看到大娘家的鸡是跑来跑去的,大娘喂鸡的时候确实没有喂饲料,并且鸡还会找土里的食物吃。且而这在大山中,根本不需要用饲料喂鸡。

于是男子决定,先炖一只鸡好好犒劳自己,因为平时自己所吃的鸡可能不是土鸡,对于好的土鸡,确实是很难吃到。男子交代大娘之后,大娘到鸡圈里动作敏捷地一把抓住了一只鸡。

因为农家院里不像城市里的饭店,厨房都是不给客人看的,这家农家院就像山里的人家一样,都是在露天宰鸡,拔鸡毛,剁成一块一块鸡块,然后才准备别的调料,放进锅中炖。

所以男子也很好奇,看到了这个过程,在炖的时候,男子就很期待土鸡的美味。当大娘把土鸡炖熟之后,端出厨房,在厨房的门口又把那盆土鸡放在桌子上。

而男子闻到土鸡的香味,就过来看,并且为了向朋友们炫耀他吃到了土鸡,他一边看一边录像。

但是接下来大娘的动作让他很疑惑,他一边录像一边看到大娘用一个勺子在装土鸡肉的盘中捞来捞去,一块一块鸡肉地看,男子很奇怪。

但他以为,可能是大娘在放调料,又或者这是做土鸡的一道工序,所以他也没想那么多,而大娘并不知道男子在她身后把这一幕记录了下来。

终于土鸡端上了饭桌,男子迫不及待就吃了起来,这土鸡确实美味,肉质紧实,吃起来鸡那独特的味道也很纯,与平时吃到的鸡完全不一样。

男子是比较爱吃鸡的,但平时他吃到的鸡都是调料做出的味道,肉质松散,并且没有原汁原味的感觉,都是靠调料把鸡肉煮香。但是这一盆土鸡的味道感觉完全不一样,所以男子吃得很开心。

可是男子吃着吃着,他发现自己喜欢的大腿肉却一块都没有吃到。他突然想起了大娘用勺子在装鸡肉的盘里捞来捞去的情形。原来大娘并不是在放调料,而是在查看还有没有大腿肉。

男子有些生气了, 这108元的土鸡虽然不算贵,但也不算便宜。原本自己以为自己花的108元很值,却没想到大娘连一块鸡腿肉也没给他留下来。男子想到自己被大娘坑了,顿时觉得鸡肉不香了。

由于在这山中,男子还在农家院住宿,如果因为这件小事找大娘理论似乎又显得自己格局小了。 但是把这件事放在心里,男子又觉得不平衡,还好当时他已经拍了录像,于是就发了出来,看看大家的说法。

在这件事中,男子花了108元要了一只土鸡,店家大娘把土鸡的鸡腿没有给男子做。那么这样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呢?

1. 男子花了108元买了这只土鸡,那么和店家大娘便构成合同关系,大娘没有把整只鸡做好给男子,那么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对于大娘的违约行为,男子可以要求大娘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 大娘偷偷地把鸡腿肉藏起来 ,没有提供给男子,那么大娘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男子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由于105元的土鸡退一赔三并没有达到500元 ,那么大娘应当赔偿500元。

其实不管做多大的生意,经营者都应该诚实经营,只有真诚地对待客人,生意才能做得长远,并且还要依法经营,如果没有依法经营,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要一只土鸡却没有大腿肉的事情,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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